关于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设[2010]1号_地方政策_政策法规-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协会

关于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设[2010]1号

2018-04-26 阅读10028

各设区建设局、规划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近年来,全省各地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对提高城市防护能力和防灾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也为城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为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有利于工程质量安全,有利于优化海西投资环境,更好服务社会、高效便民和促进人防工程发展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结建式人防工程是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平时作为房屋建筑附属用房,供经济建设、群众生产生活使用,战时可转换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地下面积是否超出地上建筑投影面积不作为界定单建式和结建式人防工程的依据。

二、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结建式人防工程是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设计、审查、监理必须由承担建筑工程主体设计、审查、监理的一家单位完成,不得肢解发包。承担建筑工程主体设计的单位可以与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联合进行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但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计审核运作程序,具体如下:

1、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规划总平图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防行政主管部门2个工作日内初审提出《结建式人防工程专项审核告知书》,明确其建设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会审和初步设计审查,并出具意见。

2、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机构依据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结建式人防工程专项审核告知书》、《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和《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等公开的规范、标准开展结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未公开的规范、标准、规定不得作为设计和审查依据。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查时,未提交《结建式人防工程专项审核告知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3、建筑工程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建式人防工程专篇审查报告,由建设单位5个工作日内报送项目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防护设计审核。

4、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防护设计进行审核、批复。

五、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参加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规定的认可文件,没有认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规定。

六、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审查、监理等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水平,确保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七、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加强人防工程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在满足平时群众生产生活使用需要的条件下,战时可转换成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指定设计、审查、监理单位,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