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_体系制度_行业自律-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协会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2018-04-23 阅读4894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行业的执业行为,营造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保障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人防工程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并按照《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协会章程》有关要求,与全体协会会员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公约。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  严格遵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法规及协会的《章程》,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合法经营,创新发展。

第四条  会员单位承接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违反《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闽建设(2010)1号及闽人防办(2017)60号文件中规定的承担结建式人防建设监理任务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必须是承担该建筑工程的监理企业(无分包、无联合体监理)。若违反上述文件规定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撤消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处理。

第五条  会员单位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承揽业务,不得擅自转让业务或违法挂靠承揽业务。

第六条  会员单位自觉遵守人防监理市场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人员,应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或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协会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

第八条  监理单位不得损害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利益,不得泄露参建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损害其他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声誉。

第九条  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应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条  监理人员应维护建设方利益,也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出卖和泄露被监理项目技术与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  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现象,不得接受被监理方任何形式的不合规报酬,不得有向被监理方索要好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正常流动的,应及时办理注册变更手续。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从事监理业务;在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内,未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的,原则上不得办理调动变更手续;其所服务的工程监理项目未竣工前,未办理变更交接手续,直接影响监理工作的,应暂缓办理个人调动和人员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信息,及时向协会反映举报,协会将定期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并做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协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质询、调查、取证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分别给予下列惩戒。

1、由协会秘书处对其警告并责令整改。

2、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有关媒体上予以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3、暂停会员资格,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应职务的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其情节,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罢免其协会相应职务的提议。

4、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并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对违反自律公约且情节严重的会员单位,由协会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做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公约对所签约会员单位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协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后生效。 凡是协会会员必须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否则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守约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