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福建省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经省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凡入闽从业备案登记的省外甲级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均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省级以下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地域限制的准入备案条件。原《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入闽从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闽人防办〔2013〕194号)即行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